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环境管理体系等5项认证规则释义的通知》,对最近新发的5项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配套释义进行了集中发布,进一步明确了规则内涵与执行要求。
需要关注的是,规则和释义中对申请、审核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特定情形下不得减少审核时间。这也提醒各申请组织,在申请认证及监督审核过程中,应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以保障认证活动的规范开展。
环境管理体系相关要求
(一)申请认证前的基本条件
如环境管理体系在申请认证时,要求:
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如:
(1)生产/服务、经营相关许可:
食品行业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
药品行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
建筑施工行业的资质(如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
危化品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
机械行业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宾馆及餐馆行业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食品经营许可;
危险废物行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
(2)环境相关许可:
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取水工程和设施的取水许可;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
许可项目的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二)环境事件相关要求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
注:突发环境事件及其级别的判定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包括以下情形: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三)不得减少审核时间的情形
认证委托人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减少审核时间:
(1)一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一年内受到过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
(3)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依据 GB 18218。
(四)现场审核关注要点
在现场审核时,审核员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认证委托人的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审查其是否能提供监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开发区、景区,是否能提供监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其所管辖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现场审核中发现认证委托人存在不满足环境法律法规的,包括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或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审核组应当进行审核追踪,发现认证委托人在 EMS 中存在的问题,并开具不符合。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相关要求
(一)申请认证前的基本条件
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申请认证时,要求:
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如:
(1)生产/服务、经营相关许可:
食品行业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
药品行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
建筑施工行业的资质(如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
危化品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
机械行业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宾馆及餐馆行业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食品经营许可;
危险废物行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
(2)安全健康相关许可:
建筑施工、矿山、危化品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供水行业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宾馆及餐馆行业的卫生许可;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等。
许可项目的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二)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要求
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注:事故等级划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不得减少审核时间的情形
认证委托人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减少审核时间:
(1)一年内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2)一年内受到过与 OH&S 相关的行政处罚;
(3)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判定依据 GB 18218。
(四)现场审核关注要点
在现场审核时,审核员会:
第一阶段审核应确认认证委托人在适用的 OH&S 法律法规方面的合规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
适用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
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认证委托人消防合格的任意一项证明文件(如: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检查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1)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行业,则审查其是否能提供检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2)如果认证委托人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行业,则审查其是否能够提供检测日期距离审核日期三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现场审核中发现认证委托人存在不满足 OH&S 法律法规的,审核组应当进行审核追踪,发现认证委托人在 OHSMS 中存在的问题,并开具不符合。
总体来看,本轮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及释义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申请阶段和审核过程中的合规边界与基础条件。对企业而言,新规并非简单增加要求,而是更加强调依法合规、证据充分和信息真实。
建议拟申请或正在保持认证的企业,结合自身行业特点,提前对照新规则和释义内容,系统梳理相关行政许可、监测检测、事故事件及合规情况,及时补齐薄弱环节,为后续认证审核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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