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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医疗器械真的不用NB吗?很多人都理解错了


在实际审核工作中,关于I类医疗器械是否需要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 NB)参与,是一个经常被问及的问题。
不少朋友认为:“I类器械都是自我声明,不需要NB。”但在MDR (EU) 2017/745框架下,这一理解并不完全准确。
接下来,我们回到法规本身,在不脱离原文逻辑的前提下,结合审核实践进行解析,帮助大家在实际审核工作中更准确地做出判断。


I类医疗器械的一般合规路径

根据MDR要求(定制器械除外),I类医疗器械制造商在投放欧盟市场前,应完成以下程序:

1.将MDR要求整合至QMS
制造商需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覆盖MDR相关要求。
审核员关注点:
QMS是否已更新至MDR版本要求
是否建立技术文档、PMS、临床评价等程序

2.确认产品属性
确认产品属于“医疗器械”
根据附录VIII规则进行分类,确认属于I类
审核员需特别关注:
分类规则是否引用正确
是否存在“低报类别”的风险

3.上市前程序
a) 满足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GSPR)
企业需对附录I所列GSPR逐条符合。
审核重点:
是否建立GSPR对照表
每条要求是否有支持性证据

b) 进行临床评价
所有器械(无论风险分类)均需进行临床评价。
这往往是 I 类企业最容易忽视的部分。
审核员应关注:
临床评价报告是否完整
是否符合Annex XIV要求
是否存在仅引用文献、缺乏等同性论证的情况

c) 技术文档准备
应符合Annex II与Annex III要求。
审核员应检查:
技术文件结构是否完整
是否包含风险管理、验证验证报告、标签说明书等

d) 适用时,NB参与

4.制造商一般义务
5.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DoC)
6.加贴CE标志
7.EUDAMED注册

8.上市后监督(PMS)
包括:
PMS 计划
警戒
不合格品处置

审核员在I类审核中,往往更应加强PMS系统核查。由于多数I类器械并不需要NB进行全面体系审核,上市后监督实际上成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抓手。如果企业在分类判断、技术文件准备阶段存在偏差,问题往往会在市场监管或PMS阶段集中暴露。
这类风险并非理论层面的问题。在我们以往参与项目交流与合规辅导过程中,就曾遇到过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某企业生产带刻度的体液收集容器,从产品功能看应划分为Im类,但企业误判为普通I类,仅进行自我声明并加贴CE标志,且未附NB四位代码。
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后,在监管抽查中被认定为具有测量功能的器械,应当由NB参与计量相关符合性评估。由于CE标志未附NB代码,被判定为标识不符合MDR要求,企业被要求暂停销售并限期整改,同时补做符合性评估程序。
从审核角度看,这一问题的根源并不在“没有找NB”,而在于前期分类判断失误以及对NB参与触发条件理解不清。对于审核员而言,在文件评审阶段核实分类逻辑、确认是否存在Im或Ir触发情形,往往能够在产品上市前就识别出此类风险,避免企业在市场端被动整改。


那么I类医疗器械何时必须有NB参与呢?

根据MDR,以下三种I类器械必须由公告机构参与符合性评估,但评估范围仅限特定方面。

一、Class Is——无菌器械
NANDO代码:MDS 1005
例如一次性无菌注射器、无菌纱布、无菌手术手套、无菌医用口罩等

NB评估范围仅限于与“确保和维持无菌状态”相关的制造过程,包括:
  1. 灭菌方法验证
  2. 灭菌过程控制
  3. 无菌保证水平(SAL)
  4. 环境控制

但不评估:
  1. 产品设计
  2. 材料选择
  3. 性能验证
现场审核时,应确认企业是否明确识别其产品为Is类,并确保NB参与范围未被误解或扩大。


二、Class Im——具有测量功能的器械
NANDO代码:MDS 1010
例如体温计、血压计、脉搏血氧仪、血糖仪等

NB 评估范围仅限于:
  1. 与计量准确性相关的制造方面
  2. 校准与计量控制

不评估:
  1. 功能设计
  2. 产品安全性
审核员应核实测量是否以法定单位表示、是否建立计量溯源体系、是否存在“装饰性刻度”却未按Im类处理的情况。


三、Class Ir——可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NANDO代码:MDS 1006
例如手术剪、手术钳、手术镊、止血夹等

NB评估范围仅限于“再处理相关方面”的:
  1. 清洁
  2. 消毒
  3. 灭菌
  4. 维护
  5. 功能测试
  6. 再处理说明书内容

不评估:
  1. 首次使用安全性
  2. 产品设计本身
审核员重点关注再处理说明书是否验证、是否有清洁验证数据、是否进行了再灭菌循环验证。


其他注意事项

在MDR(EU) 2017/745框架下,当I类器械(Is、Im或Ir)触发公告机构参与条件时,NB将依据制造商所选择的符合性评估路径开展相应审查。
实践中,制造商可在Annex IX(第I章结合第III章)或Annex XI A(生产质量保证)两种程序中择一实施,其中Annex XI A在I类特殊子类产品中较为常见。
需要强调的是,NB的评估并非覆盖产品的全部技术内容,而是严格限定在其被授权的特定范围内,例如无菌控制、计量符合性或再处理相关控制等。经评估确认相关要求满足后,NB方可签发相应的CE证书。

所有投放市场的I类医疗器械均应加贴CE标志,且必须保持清晰可见、易于识读并且不易磨灭。需注意:
  1. CE标志通常应标示于器械本体或无菌包装上;若因产品性质或尺寸限制无法直接加贴,则至少应体现在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中。
  2. 对于在无菌条件下投放市场的器械、具有测量功能的器械以及可重复使用手术器械,CE标志后必须附加相应NB的四位识别代码,以体现公告机构参与的事实及其范围。
  3. 任何可能导致第三方误解CE标志含义的标识均不得使用;其他附加标志虽可存在,但不得影响CE标志的可见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4. 标志的设计比例应符合Annex V规定,如器械尺寸极小,法规允许适当缩小,但仍应保证识别性与合规性。


在MDR框架下,I类器械的合规逻辑已经明显强化。NB虽然参与范围有限,但触发条件一旦满足,就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审核员而言,需要深刻理解:NB何时必须参与、NB参与到什么程度、企业是否正确理解其责任边界。
在实际审核工作中,越是看似“低风险”的项目,越需要保持专业判断与法规敏感度。只有在审核前充分准备、准确识别风险点,并在审核中保持严谨与灵活,才能确保审核结论真正经得起法规与市场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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